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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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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主  题: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  间:2022年2月18日

嘉  宾: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专家 胡越川


问题1:问2021年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4)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5)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问题2:去年税务局纳税评估时比对了我们公司一些明细表上的数据与发票数据,请问以后都会这样吗?

回复:将会常态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断加强发票电子底账的企业受票信息与会计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比对。重点关注包括(不限于):

(1)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修理费等票表比对;

(2)差额征税发票(如:劳务派遣费用);

(3)异常凭证(如: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

(4)核定征税企业开具的非货物类发票;5.购买预付卡、消费卡发票(编码601)。


问题3:2021年有一笔因对外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债务人走逃,法院认为应有我们支付债务,但尚未最终判决,本公司已作为预计负债记入费用,这笔业务需要调整吗?

回复: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实际发生原则,贵单位应在法院正式判定后根据实际赔付款在税前扣除,2021年度汇算清缴暂不得扣除。具体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问题4:请问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不是填报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回复: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所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分得”,不是指实际分得利润,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并将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税收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增);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第41行“账载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减)。从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 


问题5:去年汇算清缴税务局向我们推送了工资薪金的一些疑点,并要求说明情况。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什么呢?

回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职工薪酬的疑点包主要括:

(1)工资薪金支出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的“收入额”差异过大的;

(2)工资薪金支出占成本费用的比例过大的;

(3)职工福利费支出占工资薪金支出比例过大的。  

企业要对税务机关发送疑点进行说明,如果符合企业实际和税法规定是没问题的。 


问题6:去年转让国内企业的股权,合同分两次取得收入,一次是去年年底,另一次是今年2月份。问税务老师,说应在去年全部缴纳所得税,这是为什么?

回复: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与是否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无关。如果在2021年度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应当一次纳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7::请问固定资产报废如何申报?

回复: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已计入损益的,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便可,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问题8: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分别如何填报?

回复: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收金额=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金额   账载金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不过不参与纳税调整计算。 


问题9:去年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我们是承租方,原来计入管理费用的租赁费,作为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财务费用,请问需要作纳税调整吗?如果纳税调整,填写哪个申报表? 

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纳税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与会计处理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之和形成差异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并做好相关差异的台账。建议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 


问题10:本公司办理了去年4季度所得税的缓征,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回复: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应于2022年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并正常参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问题11:我们是一家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单位,税务局要求2021年改成查账征收,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填写什么申报表?资产折旧如何扣除呢?

回复:查账征收单位汇算清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2021年修订)。改成查账征收所得税以后,要加强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准确计算收入和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扣除项目。其中,涉及资产折旧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问题12:请问如果汇缴年度预交的所得税大于计提的所得税,应退的所得税继续抵缴下年度应纳所得税吗?

回复: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13:请问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回复: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问题14:固定资产净残值原来是5%,现在调整为0.5%,已作会计处理,这对申报有没有影响?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问题15:去年汇算清缴后纳税评估跳出疑点,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此问题一般怎么向税务机关解释?

 回复:请贵公司审核:

(1)请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有关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2)当所得税年度申报收入合计<企业开票金额年度合计时,请分类审核形成的原因及其差异额:①是否存在开票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应计而未计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情况;②是否存在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全额申报收入的情况。下列三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可能会小于企业年开票收入:

a. 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当年预收账款开票增加额小于当年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增加额;

b.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c. 处置固定资产开票额。若属于这些情形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访谈主体: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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